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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基本知识

时间:2018-04-12 发布人:黄秋实 浏览: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是指城镇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了解决参保患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问题而建立的社会医疗互助制度,可以给职工提供大病医疗需求保障。大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对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等,具有重要作用。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费率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的参保人数、发病情况等因素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并在每年1月底前一次缴清当年单位和个人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暂停其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大病补充保险费2018年征缴方式:大病补充保险费缴纳按参保人员326元每人每年缴纳,其中单位缴纳266元,个人缴纳6O元。为保障单位职工正常享受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单位必须按时缴纳大病补充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新增人员大病补充保险系统自动核定在次月的应缴计划;个人部分待单位缴费后再从个人账户中划缴。单位发生人员变更时及时填报《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变更申报表》。

  审核结算:参保人员2017年度发生的l8种重大疾病住院补结算费用,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必须在2017年3月3l日前到县医保局审核结算科进行审核结算。办理l8种重大疾病住院补结算费用时,参保单位经办人必须提交患病参保人员上年度全年住院医疗费用相关资料:1、协议医疗机构出院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2、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表;3、发票复印件。各参保单位大病医疗保险由医保局直接向保险公司申报理赔,保险公司赔付后直接由医保局拨付到参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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